NGOs放心 工业界要求重新豁免
欧洲共同体法院(ECJ)2008年4月1日做出判决,认为欧盟委员会同意将溴代阻燃剂十溴二苯醚(deca-BDE)列入2002年颁发的2002/95/EC号决议关于《限制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》(RoHS指令)豁免清单的做法是无效的。
十溴二苯醚将于2008年6月30日起被禁止使用。由于该物质作为阻燃剂被广泛用于纺织品和塑料行业,因此该禁令将对全球产生深远影响。2005年10月欧盟委员会不顾RoHS指令中第五条的规定,单方面对十溴二苯醚的使用限制进行了豁免,欧洲法院宣布,赞成欧洲议会、丹麦、挪威、瑞典及葡萄牙等国家组成的原告方的诉讼。
欧洲法院强调,判决的主要依据是“由指令撰写方式引起的争端”。法院认为欧盟委员会使用欧盟风险评估作为豁免的基础是错误的,该评估不是RoHS指令允许的标准之一。但是法院并没有质疑,也没有被要求对十溴二苯醚风险评估的正确性与否做出判决,风险评估也不受判决的影响。实际上是针对RoHs指令的豁免本身被判决无效,而不是风险评估。这就意味着豁免的程序性错误是可以被审议和纠正的。
考虑到该案件在法律上的复杂性,欧洲法院最终决定判决委员会对RoHS指令进行为期3个月的“严格的必要的修改”。欧洲法院还判决委员会支付欧洲议会和丹麦政府相关诉讼费。
非政府组织(NGOs)对于欧洲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满意,而阻燃剂生产商目前正强烈呼吁委员会采取进一步措施,他们指出,欧洲法院的判决没有考虑十溴二苯醚本身的安全问题,而仅仅是因为委员会在程序上的错误得出的判决。阻燃剂生产商表示,委员会有责任调解欧盟关于十溴二苯醚的风险评估的结论(欧盟对十溴二苯醚的风险评估结论指出,没有必要采取降低风险性的措施)与RoHS指令之间的矛盾。
溴科学与环境论坛组的游说议员表示:“我们相信,委员会或将计划对十溴二苯醚实行新的豁免,当然该豁免应符合RoHS指令标准;或将修改RoHS指令,将十溴二苯醚完全从指令豁免清单中删除。欧洲法院的决议已经为该事件的重新审议指明了道路,我们期待与委员会进行合作。”